【案情】2022年7月20日凌晨,顾某无证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宣威市境内某路段时,与孙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,事故造成孙某受伤、两车不同程度受损。
孙某因此次交通事故被截肢,花费大量医药费,丧失劳动能力,全家开支仅靠其妻务农的微薄收入支撑,生活十分困难。
2023年8月29日,法院以顾某犯交通肇事罪,判处有期徒刑3年,赔偿孙某70余万元。因顾某无赔偿能力,致孙某家庭生活陷入困境,孙某遂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。
受理该案件后,检察机关全面核实了孙某的情况,启动国家司法救助程序,曲靖和宣威两级检察院开展联动救助,为孙某申请到国家司法救助金4万元。
【释法】《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》第二条规定,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,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,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,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。开展司法救助工作,是检察机关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具体实践。
通过司法救助,检察机关给予当事人司法救助金,能够为因案致贫、因案返贫、因案增贫的群众提供帮助,纾解受困者的燃眉之急,有助于恢复社会关系,化解矛盾纠纷,也体现了社会温暖和司法温度。
检察官提醒,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,可向办理案件地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。《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》第七条规定,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:
(一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严重残疾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二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,急需救治,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;
(三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丧失劳动能力,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其赡养、扶养、抚养的其他人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四)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,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,因案件无法侦破、已过追诉时效、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五)举报人、证人、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、做证或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,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六)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,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,造成生活困难的;
(七)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,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。